办案律师解读总裁举报前法官索贿500万

作为亲身经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帮大家捋一下这类事件的到底是怎么回事。

首先,做企业难,特别是缺钱的时候,企业家会想尽一切办法凑钱,万般无奈之下也不会排除职业放贷人(高利贷)。高利贷可不是慈善组织,不光利息高,他们还会通过各种办法让你的还款不被纳入到已还款的范围内(用女总裁的话叫合同外还款),比如在我代理的案件中,高利贷就是在不留证据的情况下让你把还款打给第三方。经过各种利滚利、出门息、借新还旧,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会远远超过你当时借款的数额,本案中金额已经上2亿元。

然后,因为被高额利息以及“合同外还款”所拖累,你将被高利贷起诉。在诉讼中,他们的证据会是比较充分的,而你的很多还款因为是打给了第三方,所以你因缺乏证据所以败诉的可能性几乎是毫无悬念的。无论你上诉到哪,都无力回天。

好了,那么多金额的债权有法院判决文书的保障,高利贷此时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的账户首先会被查封,但通常设备他会给你继续使用,毕竟还有工人要开工吃饭。但通过正常的经营你是肯定还不清欠款的,因为每年赚的钱都不够还利息加罚息。那么怎么办呢?你不是还有土地吗!(本人代理的当事人在长途汽车站旁有一个私人加油站,这是块多肥的肉啊)

要知道,土地的价值是巨大的,特别是地价不断攀升的时期。一方面对于放贷人来说最好你不要还钱,而能够拿土地抵债(法律上的以物抵债),但法律对此有明确限制必须经过一定的拍卖流程并且流拍,在此情况下才有可能拿来抵债。

本案中,女总裁本来准备把土地以一个合理价格大约10亿转给第三方福晟公司,从而用部分转让款还债,但问题是钱打进法院几个月后,钱又被莫名其妙的退回给福晟公司了。按照女总裁的说法是因为法院伪造了一份《付款说明函》。这份文件的意思就是我福晟公司的这笔钱要拿来为女总裁公司还债,必须要让债权人先解封我要买的土地,但债权人又说要我解封你得先把钱打给我。这不是陷入了一个死循环吗?这时法院就“以代为偿还债务各方未达成协议”为由把钱退了,这样钱还是没还成,土地还是要被拍卖,女总裁的计划被搅黄了。

本案中,女总裁本来准备把土地以一个合理价格大约10亿转给第三方福晟公司,从而用部分转让款还债,但问题是钱打进法院几个月后,钱又被莫名其妙的退回给福晟公司了。按照女总裁的说法是因为法院伪造了一份《付款说明函》。这份文件的意思就是我福晟公司的这笔钱要拿来为女总裁公司还债,必须要让债权人先解封我要买的土地,但债权人又说要我解封你得先把钱打给我。这不是陷入了一个死循环吗?这时法院就“以代为偿还债务各方未达成协议”为由把钱退了,这样钱还是没还成,土地还是要被拍卖,女总裁的计划被搅黄了。

本来我自己卖的话可以卖10亿,现在只能通过拍卖,拍卖涉及到评估,评估作价根据评估方法往往是可以有一定操作空间的,从报道看只有8亿。那有人说,网络拍卖不是很公平吗?是的,如果正常拍的确很公平,但问题恰恰是土地不像一个手机,竞买手机你买了拿回去用就是了,但土地你花巨资买下来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后续问题。如果有人刻意的捣乱给你施加压力,那你作为竞买人就会犹豫了。本案中的土地就是这种情况,两次都流拍。流拍后的结果一方面要不断的降低起拍价,另一方面可能就会直接拿来以大约评估价抵债了。

女总裁为了自己的权利,按理肯定要想方设法的到处找人帮忙吧。于是于院长就动了歪心思了,此时不开口更待何时?但问题是你如果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话,估计女总裁也不会被逼到如今的份上。听录音、看报道的内容,于院长估计是碰到了来头更大的势力了,更大的势力意思很简单:只要地、不要钱!于院长这下就麻烦了,金条也收了,虫草也吃了,但该拍卖还是要拍卖,这不就把女总裁逼到走投无路了吗?于是乎便有了女总裁的爆料。

女总裁为了自己的权利,按理肯定要想方设法的到处找人帮忙吧。于是于院长就动了歪心思了,此时不开口更待何时?但问题是你如果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话,估计女总裁也不会被逼到如今的份上。听录音、看报道的内容,于院长估计是碰到了来头更大的势力了,更大的势力意思很简单:只要地、不要钱!于院长这下就麻烦了,金条也收了,虫草也吃了,但该拍卖还是要拍卖,这不就把女总裁逼到走投无路了吗?于是乎便有了女总裁的爆料。

生意人拥有着一般人不能拥有的财富,在外人看来风风光光。但没有经历过的人永远无法明白他们所拥有的一切是怎么换来的,同时这一切的财富有时是多么的脆弱。一个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商人是多么的重要,这种营商环境的构建特别需要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来加以保障。如果司法机关与社会黑恶势力串联鱼肉民脂民膏,正正经经做生意的人是无法存活的,最终损失的还是地方经济的发展。

以上是根据有限的报道,结合本人亲自代理过类似案件的经验为各位归纳,如有不对的地方请知情者指正。

如果还没看明白欢迎提问,有空时会尽量回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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