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偷走价值38万元金条,这种行为触犯

近日,据媒体报道,福建泉州的一名快递员汪某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个有着高运费高保价的包裹,汪某认为这件快递内的物品非常贵重,于是起了贼心。这件包裹原本不属于汪某的派送范围,但是汪某还是将其拿到了自己的车上,之后把这个包裹偷偷打开并偷走包裹里面价值38万的金条。

收件人迟迟收不到快递后选择报警,随后,警方经过调查后将汪某抓获。据汪某交代,他得手后把金条藏了起来,仍然正常上班,以为能蒙混过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汪某进行刑事拘留。

据悉,这份包裹原本不属于他的派送范围,但是他还是将其拿到了自己的车上,随后偷走了其内价值大约38万元的金条。快递的收件人在发现事情不对之后立刻报警,警方经过调查后将快递员抓获。

汪某的行为可能触犯三个罪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以及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本案中,汪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汪某如果属于邮政工作人员,则有可能构成该罪,但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理,因此,汪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汪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看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二是盗窃财物是否属于单位。

汪某盗窃包裹的不属于自己派送的包裹,因此不应当认定为职务便利,只是属于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包裹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收件人并不属于快递公司,因此被盗窃的包裹也不属于快递公司的财物。所以汪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汪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起案件中,汪某盗窃的价值38万元的金条并不属于汪某的派送范围,汪某是临时起意,将本不属于自己派送范围内的包裹偷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最后提醒大家,不要抱着侥幸的心里走上犯罪的道路,像文中汪某一样以为能蒙混过关,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本文作者:朱守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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