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海南分行85后巨贪挥霍14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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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徐自立马先震

作为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始建于年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SH,.HK)可谓是家大业大。截至年6月末,交通银行拥有家境内分行机构,在全国共设有个营业网点,并在1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3家境外分(子)行及代表处。但与此同时,交通银行近期连续曝出“内鬼”。短短一个月内,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公布了2起有关交通银行员工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分别高达.35万元以及.62万元。

年12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琼刑初号)。判决书显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职务侵占罪,于年8月23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检方统计,被告人潘某炒股亏损约万元,炒黄金期货亏损约40万元,购买金银纪念币、金银工艺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约万元。公诉机关鉴定认为,潘某实际侵占款项.35万元。

本案被告人潘某,年3月15日出生,原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家住海口市。年11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称:年10月至年1月,被告人潘某担任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负责特许商品(贵金属产品)销售业务的管理。年6月至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珠宝公司”)给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的10公斤沃德金条垫货,采取不入库的方式据为己有,先后6次让黄金珠宝公司回购,循环套取回购款项用于炒股和消费。

年5月24日至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潘某通过管理操作贵金属系统的职务便利,从后台修改(调低)贵金属产品价格,虚构贵金属产品交易订单,以陈某、韦某、潘某的名义在交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海口)先后15次以超低价向黄金珠宝公司、中钞长城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公司”)、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美公司”)、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购买贵金属产品件,总计购买价格.67万元,交行订货实际支付款项.90万元。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告人潘某则仅向中钞公司、黄金珠宝公司、发出前述15次同等金额订购沃德金条订单,收到沃德金条后,被告人潘某再让中钞公司、黄金珠宝公司进行回购,并将回购款转入其控制的罗某及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炒黄金期货,购买金银纪念币、金银工艺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经统计,被告人潘某炒股亏损约万元,炒黄金期货亏损约40万元,购买金银纪念币、金银工艺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约万元。

年9月29日至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潘某通过管理操作贵金属系统的职务便利,从后台修改(调高)贵金属产品价格,以韦某、梁某、苏某、杜某、潘某的名义在交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海口)先后8次以超高价购买贵金属产品21件,总计购买价格为.61万元,交通银行订货实际支付款项为.04元,被告人潘某先低价贱卖,然后又通过高价贵买反向操作的方式归还侵占款项,填平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的财务亏空。

为筹集填平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营业部账务亏空的巨额资金,年12月18日、19日,被告人潘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5笔向工美公司、国金公司、江苏金一文化(,股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公司”)采购的贵金属产品交易订单,指令交通银行三亚分行付款购买价值.71万元(此处数据判决书原文为707.76元)的贵金属产品22件。在实际操作中,被告人潘某则向中钞公司发出订购70公斤沃德金条的订单,收到沃德金条后再让中钞公司回购,并将回购款项转入其控制的韦某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在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营业部高价贵买反向操作。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向三亚分行寄送一批与虚构订单上类似的贵金属产品,但与订单描述货不对版,且价值悬殊。

经鉴定,三亚分行实际支付款金额.71万元(此处数据判决书原文为707.76元),实际收到的贵金属产品价值仅为.3元(即.36万元),潘某实际侵占款项3496.3元(即.35万元)。案发后,潘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赃现金95万元,公安机关冻结潘某浦发银行(000,股吧)账户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在担任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3496.3元(即.3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潘某所做出的上述指控。另查明,被告人潘某多次在韩某开设的网店购买各类丝巾用于收藏,价款达二百多万元。

法院查明,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是交通银行的一级分行,为独立核算单位;交通银行三亚分行是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下属的二级分行,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通过合并财务报表、拨付营运资金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核算包括三亚分行在内的海南省内辖属机构的收支和盈亏。在这一基础上,被告人潘某实现了高价贵买反向操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利用其担任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管理、操作贵金属系统的职务便利,在采购、销售贵金属过程中,通过修改(调低)贵金属产品价格、调换订单和实物的手段,将本单位(含统筹的下属单位交通银行三亚分行)资金3496.30元(即.3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坦白、自愿认罪,积极动员亲友退赃,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家属已部分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于年10月24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19日起至年5月1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97.万元退还被害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潘某利用赃款购买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折价后退赔被害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三、查封在案的位于青岛市××区房系权利人韩某通过对价交换获取的钱款购买,不属于赃款赃物,予以解除查封。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个月前公布了另一起交行工作人员曾参与的、发生在11年前的职务侵占案件。年11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苏刑初94号)揭露了4名来自于证券、银行、保险的债券从业人员大肆利用丙类户进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这4名被告人包括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杨某,原中国人保(,股吧)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谢某,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冯某,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承销发行处处长王某。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冯某,年3月27日生,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年9月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下半年,梁某甲与赖某(均另案处理)预谋,由赖某成立丙类户公司,梁某甲介绍债券市场交易员,利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与赖某控制的丙类户合作进行债券交易,共同谋取利益。年1月、7月,赖某、王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丙类户上海唐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纺公司”)、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慧公司”)先后分别与兴业银行(,股吧)、包商银行建立债券结算代理关系。

年上半年,梁某甲与被告人杨某预谋,利用杨某担任海通证券(837,股吧)固定收益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梁某甲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被告人杨某又先后与被告人谢某、冯某、王某以及杨某甲(已起诉)预谋,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及代持、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博取国债边际利益等多种方式,通过梁某甲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被告人杨某参与债券交易30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人民币.92万元,被告人谢某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66万元,被告人冯某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62万元,被告人王某参与债券交易2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2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年5月29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8月24日起至年12月8日止。没收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9月19日起至年3月11日止。没收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9月14日起至年9月6日止。没收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9月14日起至年6月6日止。)

五、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昂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介绍,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而且这些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故意内容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据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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