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烟台银行行长违法放贷致9489万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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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7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日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判决被告人原烟台银行行长石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年1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石某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鲁刑初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裁定书显示,经审查查明,年9月至年上半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烟台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奥力特铝业有限公司、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甲等14个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办理、不良资产处置、亲属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96万元、美元16万元、金条克及总面额15万元的购物卡,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具体如下:1、年10月,石某某为李某甲之女李某乙进入烟台银行招远支行工作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甲给予克金条一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万元。2、年春节至年春节,石某某为烟台开发区金邦钢板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某给予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3、年2月至年1月,石某某为莱山区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及延期还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某甲给予的克金条3根共计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万元。4、年9月至年5月,石某某为巩某某的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及授信额度增加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巩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万元。5、年10月至年1月,石某某为烟台奥立特铝业有限公司和烟台君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房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3.万元)、0克金条一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6、6年2月、8月,石某某为山东义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万元。7、6年7月,石某某为烟台佳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给予的0克金条一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万元。8、年9月至年10月,石某某为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丁给予的振华购物卡5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万元。9、6年8月至年9月,石某某先后3次收受其下属烟台银行莱山支行原行长朱某甲为处好关系给予的美元共计2.5万元,折合人民币16.万元。10、6年8月、年1月,石某某为烟台新雅海韵山景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给予的美元0.5万元(折合人民币3.万元)、振华购物卡10万元。年1月,石某某为对抗组织审查,由赵某甲为其出资人民币万元给相关人员用于帮助石某某疏通关系。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11、6年9月至年1月,石某某为烟台万斯特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给予的美元共计3万元,折合人民币19.万元。12、6年9月至年2月,石某某为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承接银行不良资产、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徐某某给予的美元共计6万元(折合人民币39.万元)、克金条2根共计0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万元),并以高于市场价人民币25.9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雷克萨斯牌越野车一辆出售给徐某某。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93.万元。13、6年9月、年9月,石某某为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曲某某给予的克金条2根共计0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万元。14、年春节前、年上半年,石某某为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银行开展合作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此外,6年12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烟台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烟台银行龙口支行行长陈某甲(另案处理),明知承贷主体与贷款使用人不相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通过龙口支行以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龙口泰尔斯机械有限公司、龙口昱辰机械有限公司名义发放三笔贷款共2亿元供赵某甲使用。6年12月23日,该2亿元贷款发放后,其中1亿元由赵某甲实际使用并按期偿还,另1亿元被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某截留使用,未如期偿还,并造成.万元贷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至今未收回。年6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烟台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归案后,被告人石某某配合监察机关将赃款赃物全部退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石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石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年6月4日起至年1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26.50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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